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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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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法制局

中山市法制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统筹规划、部署落实、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实施综合性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关涉法事务,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全市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议。(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修改计划,起草或组织起草、审核、修改、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上报备案工作;承办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三)负责市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各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监督、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核及清理工作。(四)负责市政府及市属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中处理(包括收案、受理、核查、听证、审议、决定、送达及转送等),并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指导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五)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六)受省法制办委托,审查行政执法队伍主体和人员的执法资格,负责市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综合行政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统一申领并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办理《行政执法证》年审工作。(七)负责市政府直接实施或决定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指导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八)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研究我市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重大法律问题,适时提出相关应对措施或者建议;承担市政府重大投资、重要商务活动、行政行为、合同行为以及其它行为的相关涉法事务;承办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统筹处理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镇区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法律事务。(九)负责指导各镇政府、市属各部门开展政府法制工作。(十)负责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宣传及对外法制业务交流;(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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